在現實生活工作中,我們常常會被定金、訂金與押金所困擾,不知道他們三者分別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對我們會產生什么樣的效果,以下是我對定金、訂金與押金三者概念和區(qū)別的個人理解,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1、定金,是指雙方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即,定金是甲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向乙方當事人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甲方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作為貨款抵扣或者收回;當甲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定金的乙方若不履行債務,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甲方。
定金具有法律效力,《擔保法》第91條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擔保適用于各種合同之債的擔保,而不適用于其他債的擔?;蛘咦鳛榉磽!?/p>
2、訂金,屬于金錢質的一種,可以理解為是預付金。與定金的最本質區(qū)別在于,訂金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如果收訂金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金額即可,不需要雙倍返還。
目前法律對訂金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它只是單方的行為,訂金常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3、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甲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乙方處來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乙方造成利益損害,如果造成損害可以用此押金費用來進行賠償;若雙方無其他糾紛,質押期結束后,押金應退還給甲方,甲方在違約時押金將會被扣除。
押金是擔保物權的范疇,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采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生活中常見的押金方式如共享單車押金、租用物品押金等。
定金、訂金與押金它們相似而不相同,希望這篇文章能讓大家對三者有更深刻的了解,在生活中也能運用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