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jié)合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及咸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咸陽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條 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各受委托銀行經(jīng)辦點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結(jié)算業(yè)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職工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七)正在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九)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五)、(六)、(七)、(九)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nèi)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yōu)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及支付方式
第七條 職工近兩年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償還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fā)生的購建房支出(使用住房貸款的,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職工每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賬戶內(nèi)保留一個季度的繳存余額。
職工償還貸款本息提取的,原則上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同期還貸本息之和;若職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由市管理中心將所提款項直接劃入銀行用于清償貸款本息。
第八條 職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房租家庭承擔額以外的部分。
第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九)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可按季度給以提取。
第十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八)、(十)項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存儲余額(含本、息),并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依照《繼承法》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二條 附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五)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所提款項采用轉(zhuǎn)賬支付方式,直接劃入售房單位或職工還貸賬戶,原則上不提現(xiàn)金。
第四章 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出示居民身份證(出境定居的除外)和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提?。ú缓瑔挝惶崛。┑?,同時應提供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若由所在單位統(tǒng)一辦理,須提供單位介紹信和經(jīng)辦人身份證。
托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還應出示住房公積金托管單位證明。
第十四條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下,職工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職工離休、退休的,需提供離退休證或退休審批文件。
(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傷殘證(1-4級)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職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護照、簽證、戶口注銷證明(或已登記注銷事項的戶口簿)。
(四)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購買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購房發(fā)票;
2、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契稅完稅憑證、房產(chǎn)證;
3、購買危改回遷房的,需提供拆遷協(xié)議、購房發(fā)票;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屬城區(qū)規(guī)劃區(qū)域內(nèi)的需提供縣級以上規(guī)劃、房管、物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屬規(guī)劃區(qū)域外的,提供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
(五)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所在個人住房貸款合同、近期的個貸還款記錄憑證。
(六)職工支付房租提取的,需提供單位或民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工資收入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租賃協(xié)議、房租發(fā)票。
(七)職工正在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需提供咸陽市低保金領取證。
(八)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農(nóng)業(yè)戶口證明和勞動關系解除證明。
(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的,需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
(十)職工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需提供: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和突發(fā)事件的有效證據(jù)。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完整、準確地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單位核實有關證件后,加蓋單位公章(托管職工除外);
(二)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本辦法第四章規(guī)定應提供的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審批提取手續(xù);
(三)職工持支取憑證到指定的受托銀行經(jīng)辦點辦理取款手續(xù)。
第六章 提取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單位不給符合條件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經(jīng)核實后可以依職工申請直接辦理。
第十八條 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監(jiān)督、質(zhì)疑。經(jīng)查屬實,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原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九年元月一日起實施。